東方網記者杜麗華11月21日報道:在今天舉行的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,表決通過了《上海市實施辦法(修訂草案)》。
  記者註意到,《辦法》增加了這樣一句話: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。”在審議時,有常委會委員提議,增加有關禁止歧視殘疾人的規定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,殘疾人應當獲得平等、有效的法律保護,不因殘疾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。因此,特別增加該條款。
  《辦法》規定,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、民辦非企業單位均須按照在職職工人數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,安排殘疾人就業。對符合其招收、招聘條件的殘疾人,應當錄用。同時,《辦法》還特別提出,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,依照公開、公平的原則招錄殘疾人;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其他崗位,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。
  《辦法》還規定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道路、公共建築、公共交通設施、居住建築、居住區,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。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。
  本次修訂還特別增加一段話:“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,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;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的,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不予備案。”
  在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方面,《辦法》也特別提出,建立穩定且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。  (原標題:滬修訂殘疾人保障相關法規 新建工程須符無障礙標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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